政府投资审计转型的体会
信息来源: 民勤县审计局 作者:李文涛 发布日期: 2018-12-15 15:53 浏览次数:

伴随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经济日新月异,各级地方政府财力收入不断增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民生类项目、公益类项目的力度也随之加大,政府投资建设投入的财政资金也成为了地方政府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焦点。而政府投资审计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节约财政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投资审计体制机制不健全、审计经费不足等原因形成的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和以审计核减工程量论“英雄”的模式,一则延长了工程结算时间,提高了施工单位的建设成本,使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发挥好应有效益;二则给建设单位提供了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借口,损害施工单位利益;三则给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加大了审计风险。该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政府投资审计,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已是必然。以下是我认为在以后的政府投资审计中应该注意的几点:

一、准确定位政府投资审计职能。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明确指出,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以及审计署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为政府投资审计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尽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转变思路,践行数量规模型审计向质量效益型审计的转变;二是改变方法,完成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的转变;三是通过创新,促进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只有这样,投资审计才能更大限度发挥好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作用,服务好地区经济建设。

二、明确审计监督范围及审计重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管理活动,只对建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主管单位负责具体建设管理,审计法只赋予了审计机关监督职责,未赋予管理职责,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因此在投资决算审计阶段,我们要实现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的转变,关注项目前期投资决策的是否科学、是否存在违规决策、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办理的相关建设手续、项目招投标是否合规、项目签证变更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项目决算是否真实及资金使用管理有无违反财经法相关规定等,重点在查出重大违法违纪、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并通过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揭示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弊端,客观准确提出实质性审计建议并推动相关部门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最终改善项目建设环境,促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更好服务人民,服务经济建设。

三、统筹协调,整合资源,防控政府投资审计风险。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任务重、专业性强与审计力量不足、专业人员缺乏矛盾突出。面对新形势下的政府投资审计要求,我们可以采取政府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参与到政府投资审计,而审计机关则需要切实强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管理,构筑中介机构廉政风险防控网。在有限的人力资源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中介机构的力量整合来完成投资审计工作,而审计机构则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办法,并对其实施好监督,确保审计质量。

四、提高审计人员业务水平。按照“三个转变”的要求,全面投资审计涉及领域多,部门单位多,法律法规政策多、工程形成的新技术、新工艺,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而要做到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起着关键性作用。工程审计人员不仅要懂工程,对财经、法律法规、重大政策等方面都有涉及,这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终通过投资审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工程造价真实,工程质量达标,资金使用合规有效,促进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审计监督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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