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审计整改是审计的“后半篇文章”,是确保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实现审计“经济体检”成果运用的“最后一公里”。新时代下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家先后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职责,对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清单制度、审计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和审计整改报告机制都做了具体安排。新修订《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首次将审计整改工作写进了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整改的职责、要求和具体内容,审计整改工作进入了新阶段,也必将对审计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但也看到审计整改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审计整改主体责任错位,整改督促重视不够
根据《审计法》及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审计整改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负有检查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整改负有督促责任;《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明确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为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整改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审计机关既充当了“经济体检”卫士,也充当了“体检”结果的整改落实方。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由于个别地方党委、政府对整改工作责任认识不充分、重视度不够,过度依赖审计机关来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导致部分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敷衍整改、整改积极性不强;相关主管机关、单位等责任未靠实,整改不积极不主动,整改工作推进缓慢。
二、审计整改缺乏统一标准,审计成果运用效果不佳
由于不同类型审计项目在审计整改目标、要求及方式上存在差异,容易导致被审计单位及主管部门、单位对审计整改存在理解偏差。如不同审计报告对同一类问题的处理处罚要求不同,审计机关在把握“三个区分”标准上也存在差异,导致相关单位对待同一问题整改出现不同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的严肃性。由于审计整改难以量化评价、缺乏具体操作规范等,审计整改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发挥作用有限,对于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单位或个人无具体问责处理办法。同时由于整改推进工作缓慢,审计成果运用效果不佳,时效性不强。
三、审计整改信息化程度不高
对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基层审计机关多还采用手工建立整改台账,由审计人员线下整理填报电子表格,人工审核上报。存在数据样本多、多次上报、准确性难以保证、审计人员工作量增加等问题。同时由于无具体的审计整改管理运行平台,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无法运用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分析研判,对于不同领域、部门等发现的屡审屡犯问题揭示不够,不利于分析审计发现问题背后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制度漏洞,不能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推动完善体制机制的建设性意见。